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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 發布時間:2021-09-08 | 文字大?。骸?a href="javascript:doZoom(16)">大】【中】【小】 | 瀏覽量:141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如在章程中無特殊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誰的股權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決權就大。但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另外,各投資方委派董事的人數并不完全取決于其出資的比例,投資方之間可以協商方式確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數。也就是說,董事會在行使表決權時,表決事項的通過與否是由“人數”來決定的,與出資比例沒有必然關系。這就與現代企業的“資合”性質相背道而馳。而從現代公司制度的本質上看,公司是資本的融合,股東權利的大小應直接與出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此,應由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在此問題上與現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明確規定由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導致合資企業面臨很多糾紛和僵局。
【案例】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置
A公司股權比例中外方占60%,中方占40%,而三名董事會成員中中方代表卻占2名,外方僅有1名。起初外方根據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提出轉讓部分資產,中方也表示同意,但待到轉讓草案已出臺提交到董事會做出決議時,中方卻突然反悔,表示不同意出售。因外方在董事會占1名,遲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資產轉讓事宜從此陷入僵局,外方在萬般無奈中同意中方的股權轉讓要求,徹底退出該公司的經營。
上述案例從公司治理結構制度方面分析,其癥結就在于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合資企業董事會行使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雙重職權,因此董事會的權力要明顯大于《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會的權力,而董事會成員的“人頭”又不按投資比例而是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該案例中,盡管外方擁有60%的股權,但協商確定的結果是,外方僅指派1名董事,中方占多數。因此,外方無法通過董事會的表決制度來維護其作為大股東的利益及合資企業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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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首部《法人治理》圖書
混合所有制企業怎樣防范國資流失、保衛民資話語權?央企強強合并后如何設計法人治理結構?民營企業如何對抗野蠻人守護控制權?本文引用大量案例,探索央企、民企、集團企業在經歷重組、投資等事件后應進行法人治理結構重新設計。探討的層面無不直擊現實,案例鮮活,具有極高的指引價值。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法人治理迫在眉睫
1、萬科寶能股權大戰揭開法人治理大幕
2、混改核心在于國資民資話語權博弈
3、央企兼并重組后公司治理挑戰
4、民營企業控制權之爭
延伸閱讀:雷士創始人與投資人交火
第二章 法人治理結構設計
1、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核心
2、明確權責邊界,構建法人治理結構
3、制衡關系是三會一層的關鍵
4、不容忽視的其他相關利益者
5、企業發展需要契約精神
延伸閱讀:中建材三大治理法寶
第三章 股東大會與股權博弈
1、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2、股權結構設計與控制權
3、持股設門檻反收購
4、股權代持并不有效
延伸閱讀:從劉強東操盤京東看控制權制度設計
第四章 董事會的規范運作與核心價值
1、董事會形成與任免
2、董事會運作規范及內部關系協調
3、董事會的核心價值體現
4、董事、高管侵權行為與防范
第五章 獨立董事的選擇與獨立
1、獨立董事有什么用?
2、獨立董事怎么選?
3、獨董怎樣既“獨立”又“懂事”?
延伸閱讀:從一個私有化案例看獨董履職
第六章 中外合資企業的治理困惑
1、合資企業與公司法比較
2、董事會是合資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3、控制權之爭是核心
延伸閱讀:娃哈哈達能合資分手案
第七章 集團企業法人治理
1、集團企業法人治理價值目標
2、集團企業法人治理模型
3、外派董事、監事控制參股子公司
4、母公司侵害子公司利益怎么辦?
案例:D集團兼并重組后法人治理設計
第八章 央企公司治理
1、央企整體上市與治理結構
2、兼并重組后的治理難點
3、董事會與黨組織
延伸閱讀1:新興際華治理試點
延伸閱讀2:大型企業的董事會變遷
第九章 法人治理新發展
1、“合伙人”制
2、雙重制衡
3、代理參與權
4、新型的網絡治理模式
5、全球公司治理新趨勢:反腐
附錄1 法律實務
重壓之下,只做1%的幸福小股東
小股東解除大股東資格
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
附錄2 國家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國資委: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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